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诚招产品代理商
    
  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96年。位于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注册资金2000万元,占地面积31931m2,建筑面积8000m2。是一家集消防产品开发、生产、经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公司生产的“火烈鸟”牌七氟丙烷(FM200)、烟烙烬(IG541)、二氧化碳(Co2)等灭火设备,共四大类十二种产品。
  企业资质: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
  公司连续多年被省、市政府授予“诚信纳税”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火烈鸟”注册商标为辽宁省著名商标。2011年被中国消防协会评定为首批全国消防行业信用等级:“AAA级”企业。
  公司已于2001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三项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现有电气、给排水、自动化、机械、计算机、通讯、经济等各类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68人;一级建造师9人,二级建造师4人;高级职称10人;中级职称22人;初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3人。
  公司宗旨:严格执行标准,科学管理施工,生产名优消防产品,创精品消防工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司遵循诚信为本,质量为先的原则。愿与各界朋友精诚合作,携手共进。

  诚征各地代理商、欢迎垂询!

  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9号    邮 编:113122
  电 话:024-56607295、6607277、6607288    传 真:024-56604444
  网 址:www.df119.com             E-mail:Lndffc@163.com
  联系人:靳少乾 汪薇

东富消防公司气体灭火系列产品

序号 名称 型号 规格 产品特点
1 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
ZHFC-4.2
MP70-42-70 
MP90-42-90 
MP120-42-120
MP180-42-180
  高效灭火设备,灭火速度快、效率高、用途广、无污染、用量省、毒性低等优点,因此能够为各种高级或重要场所提供可靠的火灾保护。该系统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图书馆、通讯机房、博物馆、飞机库、油槽、油库、静电喷漆等场所。
2 七氟丙烷无管网
自动灭火装置
ZHFCW-2.5
MP70-25-70 
MP90-25-70 
MP120-25-120
  安装占地面积小;机动性强、外表美观;灭火、探测、报警、启动为一体;广泛用于单独小型防护区。
3 IG541混合气体
自动灭火系统
 
ZIG541-70
ZIG541-80
ZIG541-90
  灭火剂是由氮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是纯天然的洁净气体灭火剂,是卤代烷灭火剂的理想代替物。具有无色、无味、无毒、无害等特点,其灭火机理是降低燃烧区中氧气的浓度,是纯物理作用。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图书馆、通讯机房、博物馆、飞机库等重要场所。
4 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
ZE-48
ZE-42
ZE-24
ZPE48
ZPE42
ZPE24
  高效的灭火设备。由于具有灭火速度快、效率高、用途广、无污染、用量省、毒性低等优点,因此能够为各种高级或重要场所提供可靠的火灾保护。该系统适用于电子计算机房、图书馆、通讯机房、博物馆、飞机库、油槽、油库、静电喷漆等场所。
 

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

协议双方:
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
法定代表人:矫天柱
委托代理人:
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9号
邮编:113122
电话:024-56607295、6607277、6607288
传真:024-56604444

              公司(以下称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产品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销售代理的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代理以下产品:
  • ZHFC—4.2型70L/90L/120L/180L/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
  • ZHFCW—2.5型七氟丙烷无管网灭火装置
  • ZE—48型40L/70L/80L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
  • IG541混合气体70L/80L/90L自动灭火系统
  二、授权代理的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代理上述产品的区域限于       (省/区)范围内。乙方是甲方在      (省/区)范围内的唯一授权代理商。
  三、销售定额
  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四种产品的销售额合计不应低于     万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协作义务
  1、甲方不得在乙方销售代理区域销售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产品,如果有客户向甲方咨询,甲方应转交给乙方办理。
  2、如果有乙方销售代理区域以外的客户向乙方询价购货,则乙方应将其转给甲方办理。
  3、甲方对所有代理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追究代理商越区域、越权行为。
  五、产品代理价格
  1、表1:(另附)

  2、优惠政策
  (1) 以表1代理价格为标准,根据乙方一次购买的设备合计数额,甲方按下表给予乙方进一步优惠,

一次订货量(万元) 代理价格
50—80(含50) 表1代理价格×0.95
81—150(含81) 表1代理价格×0.9
151以上 表1代理价格×0.85

  (2)如果乙方年销售量超过年销售定额,则超额部分的代理价格可优惠到表1代理价格×0.9。
  六、付款和交货
  1、 在甲方库存能满足乙方所需数量时,采取一次付清货款再交货的方式,发货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
  2、 在甲方无现货时,甲乙双方应签定订货合同,乙方在支付合同总额50%的定金时,合同生效。乙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应付清余款。
  3、 如乙方发现货物数量上的短缺,应在收货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经核实后在30天内相应补齐,过期则视为查验合格。
  4、 如果乙方未按期付款,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即每日支付欠款总额的0.5%,如果甲方未按期交付货物,应按未付货物金额支付违约金,即每日支付所欠货物金额的0.5%。
  5、 如乙方前一笔合同未按规定付清甲方货款,则后续合同甲方将停止发货。
  七、广告费用
  1、 此协议生效后,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样本等进行广告宣传所需的资料。乙方在规定经销地区所作展会、媒体广告等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在全国性媒体、展会上所作广告宣传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技术支持
  1、 首批定货完成后,甲方派出技术员(1人)到乙方所在地进行一次技术培训,乙方接受培训人员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包括被培训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水平标准),
  2、 甲方所派技术人员去乙方所在地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当地交通(含机场或火车站接送)由乙方负责,其中食宿费标准每日不应低于200元。
  3、 在培训后,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确实需要技术支持,甲方可以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往返交通费由甲方负责,当地食宿、交通由乙方负责,标准同上一条。
  九、质量保证和责任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均为通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的定型合格产品。
  2、 甲方只对乙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乙方在授权销售代理区域内又委托的下一级代理商,除产品本身质量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3、 甲方产品的保修期在发货后十三个月,因乙方保管、安装不当及用户操作不当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负责保修。若产品被拆开或修改过,甲方不负责保修和更换。保修内容包括坏件的修理和更换,但不承担现场维修费用。
  4、 保修期满后,甲方提供长期的技术咨询及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费用不高于当时成交价格。
  十、市场报告
  乙方每两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时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乙方应尽量向甲方提供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的相关信息。
  十一、技术保密
  本协议书第一条所列产品涉及四项国家专利技术,乙方承诺自律并协助甲方避免知识产权受到损害。
  1、 除乙方在代理区域内所授权的下一级代理商之外,乙方的买主应当是最终用户。
  2、 乙方不能在本协议有效期及有效期后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委托他人仿制甲方产品。
  3、 双方应对各自范围内的技术资料和商务资料绝对保密。凡透露给竞争对手商业机密且造成利益损失的行为将被诉诸法律。
  十二、合同终止
  对甲方:
  1、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以要求甲方按乙方与其用户的订货合同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由甲方产品质量原因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裁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对乙方:
  1、 本协议有效期已过一半以上时间,乙方仍未能实现销售,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2、 乙方以任何形式直接将第一条所列产品销往所限定区域以外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 乙方订货虽支付了定金,但其后又取消订货合同而造成甲方产品积压时,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订货合同总金额支付违约金。
  十三、争议解决的办法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团结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仍达不成协议,则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是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个月,自200   日至200   日。若一方希望延长本协议,则须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决定。
  2、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需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终止,不影响双方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直至偿清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为止。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应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06年 月 日

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网站建设: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Email:info@df119.com
地址: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9号 邮政编码:113122
电话:024-56607295 56607277 56607288 传真:024-56604444
URL:http://www.df119.com
 
英特企业在线(抚顺)